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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急~急~急 刑法有關問題!發掘墳墓罪

發問:

我希望可以給我詳答與分析,謝謝! 問題:某甲為無業遊民,平日即遊蕩於墳場覓食,某日某甲觀看某戶人家撿骨,發現有顆金牙遺留在墳坑內,於是趁該戶人家不留意,拾起金牙並置於口袋中,試問某甲罪責?

最佳解答:

雖然地點在墳墓所在地, 但已觸犯了刑法第320條的罪行 意圖位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得有, 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 為竊盜罪!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伍佰圓以下之罰金。 所以偷竊的行為不管地點為何, 所犯的均為一般的竊盜罪!

其他解答:

縲絏大大 學習不分年齡,循序漸近,由淺入深,這是在下個人學習的基本精神與要領,只因小弟才疏學淺,資質愚鈍,不敢倒行逆施,在此均有勞各位大大的教導與指正,深表感激。 中國文學,小弟只要看到古文觀止的封面,就會立即暈倒成假死狀態,更別惶論四書五經。 不論學習何種學問,只要能對個人有助益的地方,小弟均以好學之精神,吸收各種知識與常識,即便無用,也為自己增加無形的智慧財產,並無損失。 實務與立法,實務可推翻,立法則無。 謝謝大大的指導。|||||這顆金牙好怪 刑法能比照民法的主物與從物的認定嗎? 如果寫這個會被扣分吧 =.=|||||該戶人家正於撿骨中,若人尚未離去,甲發現該物而趁其不備之時盜取,則成立刑247條2項之罪: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但應該注意,甲盜取的是殮物(陪葬品)才能成立此罪,若是金牙,應該算是遺骨,也是2項所列舉之要件,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009-05-24 17:12:16 補充: 牙齒是身體的一部份,算是遺骨,不是陪葬品,所以不算殮物。 但是不管是遺骨還是殮物,都是該條2項列舉條件。 2009-05-24 17:26:25 補充: 這與主物和從物無關吧!冷大上回在另一個問題中有提到要是看得懂異種想像競合犯那套理論就有鬼,我在想,冷大還(在學)嗎?法學博大精深,只是一味的讀書本上的那套論調,何不抽空看看一些實務上的判決書,看看判決主文和理由,光是在理由部份一定可以讓你更精進,不然的話,只顧著看理論上的,那實際上的看不懂,又何苦寄情於法學呢? 2009-05-24 17:26:37 補充: ※先選修幾堂中國文學,也是有幫助的!尚書也不錯,尚書.大禹謨言: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與其讓無辜的人受罰,那就寧願縱放有罪之人。這一套理論在好幾千年前,咱們的老祖宗就這麼說了。而這,也就是罪疑惟輕原則和無罪推定原則的表現。 ※冷大若還是不同意上開論述,來封信吧!我再告訴你是誰用這段尚書的話來說明罪疑惟輕原則和無罪推定原則的。^ ^ 2009-05-25 21:58:22 補充: 對於古文觀止,冷大所言,在下心有同感! 一 一III|||||處6月以上5年以下 有期徒刑 損壞 移棄盜取 處一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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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ogfly3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