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稅局追稅- 父母免稅額

發問:

本人結婚前一直與母親同住, 自03年結婚後遷出, 並通知稅局更改住址. 之後雖一直支付母親所有生活費, 但在報稅表上"全年與母親同住"一欄並無更改, 如今稅局要求提供自04年至今與母親同住證明, 但母親事實上仍居於舊址, 只間中到我家與我同住, 請問應如何處理?????

aa.jpg

 

此文章來自奇摩知識+如有不便請留言告知

最佳解答:

稅務法條例第30條內, (2)提到: (2) 供養父母免稅額可就每名如此受供養的 父或 母而給予。 另外(4)(a)提到: (4) 為本條的 施行─ (a) 只有在 以下情況下, 一名父或 母方被視為由任何人或 其配偶供養─ (i) 該名父或 母在 該課稅年度至少連續6個月與該人及其配偶同住而無須付出十足有值代價; 或 (ii) 該人或 其配偶在 該課稅年度提供不少於訂明款額的 金錢以供養該名父或 母; 即係話除左係同住外, 只要係每年給與不少於某金額供養父母, 同樣可享此免稅額. 你最好打去稅務局confirm係咪真係呢個case, general line咁問係咪唔同住但係有每個月比錢父母就可以claim得父母免稅額 confirm左之後, 你可以填番http://www.ird.gov.hk/chi/pdf/ir6071.pdf呢份form, 裏面都有提如果你全年供養唔少於$12,000都可以填, 填好之後, 再連埋一封formal letter寫番你係錯填同住, 但依然有資格申請供養父母免稅額, 並唔係有意暪稅或者逃稅, 再大概寫埋你比你父母錢的方法(E.G. 銀行直接過賬). 呢一部份係供養父母免稅額 ($30,000). 不過因為你唔係同住, 個供養父母額外免稅額你就無資格喇, 咁呢部份都照寫番響封信入面, 再加多個附件就係計番報錯左嘅應補交稅款係幾多 (即係個額外免稅額 ($30,000) 乘番你報錯左幾多個年度 (睇你03年幾時結婚啦, 如果係03年4月前, 咁就係7個, 如果係之後就6個, 你照數啦), 咁就話會響收到佢地嘅re-assessment之後就會補交番, 誠懇d咁寫希望佢地唔好當係逃稅. 因為無佢個re-assessment應該係交唔到錢比佢, 所以無得預繳先, 唯有自己計番晒漏左幾多以表誠意啦..... 至於封信點寫, 你可以問問身邊有冇做會計師樓嘅人, 如果無, 你可以問問我我再幫你試吓搵吓有冇sample, 不過記得唔好超過限期, 如果無寫你就當佢係封信上面個日期嘅一個月內喇~

其他解答:
arrow
arrow

    zogfly3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