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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大家幫我算一下綜合所得稅申報的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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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字力先生辦理8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資料如下,請依現行稅法規定詳列三種計算式之應繳納稅額:(1)以夫妻合併計稅(2)以夫為納稅義務人本人,將妻之薪資分開計稅,合併申報(3)以妻為納稅義務人本人,將夫之薪資分開計稅,合併申報。並說明以何種方式申報納稅最有利。(一)家庭成員:A.張字力(戶長);B.李美玉(張字力之妻);C.張大中(張字力之子,就讀五專五年級);張大華(張字力之女,就讀五專二年級)(二)87年度所得資料如下:所得類別 所得人 所得額 說明薪資 張字力 800000 服務新新貿易公司薪資 李美玉 400000 ... 顯示更多 張字力先生辦理8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資料如下,請依現行稅法規定詳列三種計算式之應繳納稅額:(1)以夫妻合併計稅(2)以夫為納稅義務人本人,將妻之薪資分開計稅,合併申報(3)以妻為納稅義務人本人,將夫之薪資分開計稅,合併申報。並說明以何種方式申報納稅最有利。 (一)家庭成員:A.張字力(戶長);B.李美玉(張字力之妻);C.張大中(張字力之子,就讀五專五年級);張大華(張字力之女,就讀五專二年級) (二)87年度所得資料如下: 所得類別 所得人 所得額 說明 薪資 張字力 800000 服務新新貿易公司 薪資 李美玉 400000 服務心心傳播公司 利息 張字力 50000 臺灣銀行定期存款 利息 李美玉 60000 郵政存簿儲金 租賃 李美玉 360000 房屋稅25000;地價稅3000 ;保險費15000;修理費 50000;折舊50000 股利 張字力 60000 上市公司 股利 李美玉 60000 未上市公司 獎學金 張大中 5000 稿費 張大華 20000 獎金 李美玉 200000 統一發票中獎 (三)其他有關資料: A.學雜費收據:張大中2萬6仟元;張大華2萬元 B.人身保險費收據:張字力3萬元;李美玉2萬元;張大中及張大華個1萬5仟元。 C.張字力匯款自大陸捐贈水災救濟感謝函1萬元。

最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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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就資料分析:(我將年度改為97年度) 97年度所得資料如下: 所得類別 所得人 所得額 說明 薪資 張字力 800000 服務新新貿易公司(應計入所得) 薪資 李美玉 400000 服務心心傳播公司(應計入所得) 利息 張字力 50000 臺灣銀行定期存款(應計入所得) 利息 李美玉 60000 郵政存簿儲金(免稅) 租賃 李美玉 360000 房屋稅25000;地價稅3000 ;保險費15000;修理費 50000;折舊50000(租賃所得為360,000*(1-43%)=205,200) 360,000*必要費用43%=可扣除費用154,800 列舉扣除合計:143,000 列舉小於可扣除,故採直接減除必要費用43%計算 股利 張字力 60000 上市公司(應計入所得) 股利 李美玉 60000 未上市公司(不需計入所得) 獎學金 張大中 5000(不需計入所得) 稿費 張大華 20000 (未超過18萬免稅) 獎金 李美玉 200000 統一發票中獎(免稅) (三)其他有關資料: A.學雜費收據:張大中2萬6仟元;張大華2萬元(大中可扣教育學費扣除額25,000) B.人身保險費收據:張字力3萬元;李美玉2萬元;張大中及張大華個1萬5仟元。 C.張字力匯款自大陸捐贈水災救濟感謝函1萬元。 列舉扣除額為:保險費74,000(最高上限每人24,000)+捐贈10,000=84,000小於夫妻合併申報扣除額146,000,所以要採取夫妻合併申報較為有利 可扣除額:免稅額77,000*4、薪資特別扣除額100,000*2、標準扣除額(夫妻)146,000、教育學費扣除額25,000、儲蓄投資扣除額50,000 (1)採夫妻合併申報且扶養2子: 綜合所得總額─全部免稅額─全部扣除額=所得淨額 1,515,200-308,000-421,000=786,200 所得淨額*稅率-累進差額=應納稅額 786,200*13%-28,700=73,506 應納稅額-扣繳稅額=應繳納稅額 73,506-0=73,506 採配偶薪資所得分開計算: (2)以夫當納稅義務人: 綜合所得總額─全部免稅額─全部扣除額=所得淨額 1,515,200-308,000-421,000=786,200 配偶薪資所得-免稅額 -配偶薪資所得扣除額 =配偶薪資所得淨額 400,000-77,000-100,000=223,000 配偶薪資所得淨額 *稅率-累進差額=配偶薪資所得應納稅額 223,000*6%-0=13,380 綜合所得淨額-配偶薪資淨額 =不含配偶薪資所得淨額 786,200-223,000=563,200 不含配偶薪資所得淨額*稅率-累進差額=不含配偶薪資所得應納稅額 563,200*13%-28,700=44,516 配偶薪資應納稅額+不含配偶薪資應納稅額額=應納稅額 13,380+44,516=57,896 應納稅額-扣繳稅額=應繳納稅額 57,896-0=57,896 以妻當納稅義務人: 綜合所得總額─全部免稅額─全部扣除額=所得淨額 1,515,200-308,000-421,000=786,200 配偶薪資所得-免稅額 -配偶薪資所得扣除額 =配偶薪資所得淨額 800,000-77,000-100,000=623,000 配偶薪資所得淨額 *稅率-累進差額=配偶薪資所得應納稅額 623,000*13%-28,700=52,290 綜合所得淨額-配偶薪資淨額 =不含配偶薪資所得淨額 786,200-623,000=163,200 不含配偶薪資所得淨額*稅率-累進差額=不含配偶薪資所得應納稅額 163,200*6%-0=9,792 配偶薪資應納稅額+不含配偶薪資應納稅額額=應納稅額 52,290+9,792=62,082 應納稅額-扣繳稅額=應繳納稅額 62,082-0=62,082 經計算分析後:因採(2)以夫為納稅義務人本人,將妻之薪資分開計稅,合併申報,最為有利

其他解答:

不管公司是否上市,其股利所得都要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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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ogfly3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